U渠道
U渠道
资讯

披着“马甲”搞校外培训?【新规】处罚标准来了!!

2022-11-28 浏览19 评论0

家政服务”“直播变录播”“儿童剧本杀”……在这些看似正常的活动背后,却隐藏着不少学科类培训的名目。“双减”政策落地一年多以来,成效显著,然而仍有部分个人和机构利用家长焦虑心理,以更为隐蔽的形式开展学科培训。部分地方对校外培训监管执法不到位问题逐步显现,影响“双减”政策的落实。

近日,教育部发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6章43条,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实施机关、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等进行了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对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等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为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网络平台运营者为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开展线上校外培训提供服务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六种情形,即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同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对此,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任海涛表示,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整治校外培训决心、力度很大,但是涉及处罚对象、处罚标准等具体问题,部分地方仍然感到无从下手。《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着眼点就是为了给各地整治校外培训提供方法指引,让具体工作有所凭据。

针对性强、处罚力度大,有助于全面规范校外培训

自“双减”开展以来,随着校外培训治理深化,校外培训治理的难度不断加大,一些地方出现了学科类培训转入“地下”,换个“马甲”逃避监管等隐形变异问题,这对教育行政执法的需求日益增强。

早在2021年9月,《关于坚决查处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问题的通知》把7类违规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为认定为隐形变异形态,要求各地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隐形变异学科培训进行查处。

在任海涛看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处罚强度较高,比如对于校外培训机构违法开展培训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罚,这是除行政拘留之外的严重程度最高的行政处罚措施。

首都师范大学中小学校外教育研究院院长、教授薛海平也表示,《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给出的处罚种类较多,对不同性质、不同范围和不同违法程度的校外培训违法行为有不同强度的处罚措施,针对性强,对违法违规的校外培训机构和其他校外培训主体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有助于全面规范校外培训主体的培训行为,防范各类隐形变异校外培训活动。

“在这样严厉的处罚措施之下,再进行违法校外培训的代价是很高的,为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相关人员也会受到处罚,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或有关责任人还有可能会被限制从业。在这种态势下,希望能达到违法校外培训者‘三思而放弃’的效果。”任海涛说。

转载来源:光明日报,侵删


登录 登录后发布评论
全部评论 0
暂无评论,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