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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失眠药竟被控贩毒?涉案毒品犯罪如何争取到不起诉?Z

2026-09-14 浏览0 评论0

代购失眠药竟被控贩毒?涉案毒品犯罪如何争取到不起诉?

——厦门陈晓龙律师复盘叶某走私、贩卖毒品罪无罪化不起诉案

一、噩梦降临:卖药救人,反成“毒贩”

叶某因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被移送审查起诉,指控其非法销售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对叶某来说,这简直是晴天霹雳——他出售的明明是日本生产的治疗失眠的药物,怎么就成了“毒品”?购药的人明明是为了治疗失眠,怎么就成了“吸毒人员”?

家属心急如焚,找到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刑事部副主任陈晓龙律师。陈晓龙律师执业超十年,在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辩护领域经验丰富,尤其擅长从主观故意和药品属性角度寻找突破口。

二、死局:管制药品=毒品?形式要件看似成立

根据刑法规定,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属于毒品。叶某销售的药品属于国家二级管制精神药品,形式上符合贩卖毒品罪的客观要件。司法实践中,涉及管制精神药品的案件往往被从严认定,辩护空间极小。

更棘手的是,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通常通过客观事实推定。叶某销售了管制药品,是否就意味着他“明知”这是毒品?如果无法推翻这一推定,叶某将面临数年有期徒刑。

三、破局点:药品的双重属性与购药者的真实目的

陈晓龙律师没有停留在“药品是否属于毒品”的抽象争论上,而是紧紧围绕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以及管制药品的“双重属性”展开辩护。

他首先收集并向检察机关提交关键证据,证明当事人出售的系日本生产的某种治疗失眠类药物。该药品在日本属于合法上市的处方药,主要用于治疗严重失眠症状。

接着,他通过交易记录和证人证言,证明交易对象的购药目的完全是为了治疗严重的失眠症状,而非用于吸食或转卖。药品并未流入吸毒渠道,未侵害毒品管制秩序。

四、绝地反击:从“主观明知”和“客观危害”双线突破

陈晓龙律师制定了双线辩护策略:

主观线: 论证叶某不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他出售药品时,认知中仅是将一种治疗失眠的药物卖给有需求的患者,而非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

客观线: 论证药品未流入吸毒渠道、未侵害毒品管制秩序。购药者确有失眠症状,购买用途是治疗,而非吸食。本案不具备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基础。

在审查起诉阶段,陈晓龙律师向检察机关递交了完整的证据材料和法律意见书,从主观故意和客观危害两个层面进行系统论证。他强调:不能仅因药品属于管制目录,就机械地认定为毒品犯罪,必须考察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和药品的实际流向。

五、逆风翻盘: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免予刑事追责

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陈晓龙律师关于不构成毒品犯罪的核心观点,对叶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叶某免予刑事追责,避免了因“卖药救人”而身陷囹圄的悲剧。

六、陈晓龙律师说

“涉及管制精神药品的案件,不能只看药品的管制属性,更要看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和药品的实际用途。如果药品流向的是真正有治疗需求的患者,而不是吸毒人员,那么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和社会危害性就值得深入商榷。刑事辩护的价值,就在于防止机械司法,让法律回归常识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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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来源:互联网

原创作者:企业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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