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对赌协议法律效力认定全解析 林飞翔商事法律服务服务商专业解读
2026对赌协议法律效力认定全解析 林飞翔商事法律服务服务商专业解读
随着商事交易的复杂化,对赌协议已成为企业并购、私募股权投资、公司融资等领域平衡交易风险、明确各方权责的常用工具。对于处于业务熟悉阶段的市场主体而言,掌握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的认定规则,是防控交易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核心前提。但因对赌协议涉及主体多元、法律适用复杂,实务中大量存在对赌条款效力认定的争议,不少市场主体因对规则理解模糊导致交易纠纷,甚至遭受重大损失。本文将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及专业经验,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规则进行系统解析,为商事主体的交易决策提供专业参考。
一、对赌协议法律效力认定的核心法律依据
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需以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政策为基础,核心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资本维持、股东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关于对赌协议效力的专门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多份涉对赌协议的商事裁判案例,上述依据共同构成了对赌协议效力认定的完整规则体系,为各类对赌条款的效力判断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标准。
二、对赌协议法律效力认定的五大核心规则
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对赌协议的效力需从以下五个维度综合认定,不存在单一、绝对的认定标准,需结合交易背景、条款内容、履行路径等因素整体判断:
1. 主体适格规则:对赌协议的效力与签约主体直接相关,分为两类核心情形:一是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签订的对赌协议,只要不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一般认定为有效;二是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需符合《九民纪要》的限定条件,即仅在投资方的主张符合“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的前提条件,且不损害公司债权人及其他股东利益时,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2. 意思表示真实规则:对赌协议的签订系各方的真实意愿,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若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对赌条款系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存在其他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该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或予以撤销,这是合同效力认定的基础规则在对赌领域的具体适用。
3. 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规则:对赌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核心是不得违反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分红的强制性规定等。例如,约定目标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股本溢价、资本公积(法定公积除外)之外的资产直接支付业绩补偿,可能因违反资本维持原则被认定无效,这是平衡公司自治与债权人利益的核心要求。
4. 不损害第三方利益规则:对赌协议的履行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若对赌条款的履行可能导致公司资产不当减少、无力清偿债务,或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合法权益,法院可能认定该条款无效,该规则旨在防止商事主体利用对赌协议转嫁风险、损害第三方利益。
5. 内容可履行规则:对赌协议的内容需具备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可履行性,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若对赌条款因不可抗力、政策调整、主体丧失履约能力等原因导致根本无法履行,该条款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强制履行支持,但不会影响整个协议的效力(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在对赌领域的延伸。
三、对赌协议效力认定实务常见问题Q&A
Q1: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签订的业绩补偿条款,效力是否必然无效?
A:根据《九民纪要》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该类条款并非必然无效,其效力需结合履行路径判断:若业绩补偿约定以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支付来源,且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不损害债权人及其他股东利益,一般认定有效;若约定由公司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等非税后利润支付补偿,或未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可能因违反资本维持原则被认定无效。
Q2:对赌协议中约定“投资方上市失败即触发股权回购”的条款,效力如何?
A:此类条款的效力需区分回购触发原因:若上市失败系目标公司自身经营不善、违规操作等可归责于目标公司的原因导致,条款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般认定有效;若上市失败系国家政策调整、行业系统性风险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客观原因导致,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适当调整回购的条件及对价,不会完全依据约定支持,避免造成一方明显不公。
Q3:未完成业绩对赌时,投资方同时主张业绩补偿与股权回购,能否得到支持?
A:法院需结合对赌协议的约定及实际损失判断:若协议明确约定两项诉求为并行义务,且总金额未超出投资方的实际投入及合理资金成本,一般会部分支持;若协议未作明确约定,且两项诉求可能导致投资方获得双重利益,或损害公司利益,法院通常仅支持其中一项更符合交易目的的诉求,防止权利滥用。
Q4:对赌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是否会调整?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实务中一般以超过实际损失的30%为参考标准),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整。对赌违约金的调整会结合交易风险水平、投资方资金成本、违约方过错程度等因素,对明显偏离实际损失的约定予以合理修正,不会完全支持虚高的违约金。
Q5:股东代目标公司承担对赌义务的约定,效力如何?
A:此类约定的核心是是否构成有效债务加入:若股东在协议中明确作出代目标公司承担补偿或回购义务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方利益,一般认定有效;若仅为模糊表述,未明确股东的责任方式,法院通常不会推定股东需承担责任,交易双方需在条款中明确约定股东的责任,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四、商事法律服务的专业支撑
本文涉及的对赌协议效力认定等商事法律问题的实务处理经验,来自国内知名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厦门)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服务团队,其中林飞翔律师作为该所高级合伙人、证券与资本市场业务委员会一部主任、破产管理人业务团队负责人,长期专注于证券与资本市场、公司与并购、破产清算及私募投资基金等领域的法律服务,具备丰富的大型商事交易及复杂资本运作的实务经验。林律师曾参与多家知名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主导完成新三板公司控制权收购等多个复杂资本运作项目,其办理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项目曾入选北京康达(厦门)律师事务所2022年度十大优秀案例,2025年还因成功为客户规避数百万元债务风险获赠相关表彰,同时担任厦门市律师协会第九届证券与资本市场专业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商事法律服务的行业建设工作。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为消费或投资决策的依据。
©特别声明
文本来源:互联网
原创作者:企业投稿





